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的一般程序

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的一般程序


一、如何申报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 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 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 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2、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3、项目提案上报


   项目提案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申报材料包括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


4、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 并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各技术委员会。


6、立项下达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二、标准制定 


1、标准起草 


(1)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2)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形成标准送审稿 。 


2、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   


   (2) 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3)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3、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并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4) 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5)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 


   (6)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4、发布和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需要备案。


(责任编辑: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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