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标准战略
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有关单位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快建设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提升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郑政〔2007〕30号),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战略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资助奖励资金”)。为规范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高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标准资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化项目可申请标准资助奖励资金:
(一)符合郑州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三)有利于促进郑州高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有利于提升郑州高新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我区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属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四条 资金资助奖励范围: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三)主导或参与制定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五)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六)荣获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奖励项目和额度
第五条 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额度为:
(一)被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分)会秘书处、工作组的,一次性资助80万元。
(二)被批准成立全国标准化组织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资助7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30万元;修订的,资助20万元。
(四)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资助40万元;参与制定的,资助20万元;修订的,资助15万元。
(五)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按国家下拨项目经费的1:1配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六条 对荣获“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市政府奖励1:1配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根据资助奖励项目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公告和正式标准文本。
申请国家标准研制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公告和正式标准文本。
(六)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批准文件。
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七)申请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八)申请国家级标准化试点资助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九)申请 “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十)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资助奖励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区质监分局每年上半年受理资助奖励项目申请。郑州高新区技术标准战略资助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核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的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范围。
(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四)违反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社保等国家法规、政策。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国家财政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一条 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管委会财政局、区质监分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具体负责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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