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奖励国家标准起草单位100万元

莱芜市奖励国家标准起草单位100万元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莱芜市发展标准经济建设质量强市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标准经济、建设质量强市”的推进步伐,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动莱芜制造向莱芜创造转变、莱芜速度向莱芜质量转变、莱芜产品向莱芜品牌转变,根据《中共莱芜市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标准经济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品牌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01

奖励范围


    (一)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主持制定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

    (二)  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三)  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山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山东省国际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注册国际商标(含马德里体系)的;

    (四)  联盟标准、企业标准获得中国、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

    (五)  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通过验收的;

    (六)  通过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

    (七)  在发展标准经济、建设质量强市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获得国家或省认可推广的。


02

奖励额度


    (一)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  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  国家级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通过验收的;获得省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承担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  省级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区(项目)通过验收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通过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20万元。

    (六)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获得山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市长质量管理奖、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山东省国际知名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的;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国家级标准化基地通过验收的;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获得国家或省认可推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  联盟标准被评为中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50万元;联盟标准被评为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30万元;企业标准被评为中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标准被评为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  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公开声明的;通过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省级标准化基地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注册国际商标(含马德里体系)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03

评审管理


        申报奖励资金应提交申请文件和标准文本、获奖证书、成立批文、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材料的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汇总报市标准经济质量强市办公室。


莱芜市奖励国家标准起草单位100万元

以上内容根据《莱芜市发展标准经济建设质量强市奖励办法》整理,奖励办法解详细内容见莱芜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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