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全面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让标准真正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2.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区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3.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发挥好自治区质监局的综合协调职责和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4.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的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构建结构合理、衔接配套、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大标准体系;力争地方标准制修订数量提升到全国前20位;培育社会团体标准;在全区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社会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完善地方标准。
1.清理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通知》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做好我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再适用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2.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加快完善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推动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标准。简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对在用标准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快速修订。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确定标准的有效、修订、废止,着力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加强对标准立项、审查、发布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1.积极研制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深入研究团体标准的相关政策,支撑团体标准更好发展。
2.有效管理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落实国家有关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3.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要切实做好对试点工作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推动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1.加强企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推动企业标准的有效实施。
2.推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率先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向全区。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举报。
(四)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大中型企业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研制,大力推动内蒙古标准走向国际,增强话语权。支持我区相关部门、企业与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合作,开展专题性的交流或培训活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加强国际标准化研究。围绕“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争取中俄、中蒙标准化研究中心在内蒙古落地,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蒙古国等国家和地区标准化的研究,推动标准互认。开展中国标准、内蒙古标准“走出去”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为中俄、中蒙等国际产能和贸易合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带动中国及内蒙古的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五)大力发展标准服务业。
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加强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做好标准咨询、查新、翻译等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标准化服务。建设国家标准馆内蒙古分馆,努力扩充馆藏,完善基础数据资源,丰富标准数据库。加强我区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推进地方标准化法治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的基础上,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内蒙古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并将上述需制修订的地方标准化法规列入我区立法工作计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进行协调,推动标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责任考核,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我区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内蒙古标准“走出去”、标准国际化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
(三)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
重点围绕产品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抓好标准实施的事中、事后跟踪监督工作,保证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促进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围绕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与品牌创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工作的衔接互动。
(四)夯实人才队伍。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标准突出贡献奖奖励规定》,表彰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标准发布后同申报专业职称、考核晋升、享受津贴挂钩的办法,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坚持培养和引进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区标准化专家库。加强落户我区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自治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人才培育和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等的科学性、公正性。积极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利用网络媒体、远程教育等手段拓宽培训渠道,切实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
(五)提高宣传实效。
对重要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新闻发布,加强工作解读;抓住“世界标准日”、“质量月”、“3·15”等重要节点,充分利用各大媒体, 采取开辟专刊、专栏、专题等形式,广泛宣传标准化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经验,围绕民生热点举办标准化论坛、讲座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使标准化成为打造“质量强区”的重要助推器。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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