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精神,推动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展标准化规划制定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河北省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化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河北省标准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等,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二、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标准化制度建设、开展重大标准化活动、重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依托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在主要行业建设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口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实施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清理整合地方标准。按照合法性、先进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地方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方案,对现有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清理、评估。对已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内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但确需保留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内容相近或有交叉、矛盾的予以整合;对标龄较长或部分内容不适用的予以修订。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优化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和复审周期,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及时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清理评估及复审、修订情况,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选择7家具备一定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产业技术联盟、学会、协会、商会开展省内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团体标准发展意见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探索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制定范围、管理方式、实施推广途径和评价方法,高起点、高水平、有序发展团体标准,切实发挥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学习先进省(区、市)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团体标准制定。(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省工经联、省标准化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做好秦皇岛、廊坊市国家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质监局,秦皇岛、廊坊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河北标准“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我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支持我省企业或团体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密切关注国家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中国标准“走出去”工作。根据我省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收集、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省产品出口国标准,并转化为我省标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强化实施监督。发挥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标准化专业组织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八、建设河北省标准化信息平台。省质监局要完善现有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将标准的征集、立项、起草、审定环节纳入平台,实现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形成我省综合性标准化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信息平台上完善标准化信息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信息服务。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加强代码信息应用服务工作;推进物品编码改革,提升物品编码市场服务能力。(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九、强化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参与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活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所开展的重大标准化项目(包括交通、商贸物流、社会管理、循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各级财政应予以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市政府负责)

  十、加大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标准化在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标准化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培养标准化人才,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本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化工作改革各项任务。


(责任编辑: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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